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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商標法

一、商標和商標法概述

(一)商標

1.商標的概念

商標俗稱牌子,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和商業服務的提供者,為了使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同他人生產、經營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區別開來而使用的具有獨特性便於識別的標記。商標通常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

2.商標的分類

(1)按照適用對象的不同,商標可以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商品商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其生產、製造、加工、遴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服務商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其提供的服務項目上使用的商標。這是最基本的商標分類。

(2)按照構成要素的不同,商標可以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字母商標、數字商標、三維標誌商標和顏色商標以及上述要素組合的商標。

(3)按照不同的使用者,商標可以分為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集體商標不得轉讓,一般也不得許可集體以外的人使用。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製,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二)商標法

商標法是調整在商標的注冊、使用、保護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於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於2001年10月27日進行了第二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