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壟斷法概述
(一)壟斷
壟斷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通過合謀性協議、安排和協同行動,或者通過濫用經濟優勢地位,排斥或者控製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濟活動,在某一領域內實質上限製其競爭的行為。
壟斷行為有兩個特征:一是危害性,即這種行為和狀態將會導致某一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競爭受到實質性的限製和損害;二是違法性,即這種行為和狀態是違反法律條文的明確規定的。
(二)反壟斷法
反壟斷法是調整國家在反壟斷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反壟斷法》,於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壟斷行為的種類
(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獲得一定的市場支配地位以後,濫用這種支配地位對市場的其他經營主體進行不公平交易或者排斥競爭對手的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主要有不正當的競爭價格行為、區別對待、強製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掠奪性定價行為、獨家交易行為等。
(二)達成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為了限製或排除競爭,以合同、協議或其他方式對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經營者實施的限製競爭行為。限製競爭協議的形式主要有限製價格協議、市場劃分協議、限製轉售價格、聯合定製協議、限製市場供應協議、其他限製競爭的協議等。
(三)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通過合並、資產購買、股份購買、合同約定(聯營、合營)、人事安排、技術控製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製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