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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經濟法律責任

一、經濟法律責任的概念

經濟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做出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規定的具有強製性的法律後果。

法律責任是一種法律義務,但並非所有的法律義務都是法律責任,因為法律義務既有積極的,又有消極的。這裏所提的經濟法律責任為狹義的理解,專指是一種消極的、否定的法律義務。也就是說,經濟法律責任是指做出在法律上、道德上、習慣上都應受到非難和譴責的違反經濟法律規範的行為後,應受到國家機關追究和製裁的法律後果。

二、經濟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據以承擔法律責任或者能夠滿足國家機關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法定條件。由於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不同,因此在各國的法律中沒有據以判斷所有法律責任的共同要件。這就決定了在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同一法律部門的不同責任主體之間,在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上會有所差異。

經濟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一)責任主體

責任主體是指依法應當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當事人。責任主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具備責任能力;二是不具備免責條件。

(二)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承擔經濟法律責任通常以行為人有主觀過錯為前提。這裏不排除針對個別經濟違法行為采取無過錯原則,但這屬於特殊原則,並以法律規定為限。

(三)行為違法

這是構成經濟法律責任的基本條件。經濟法律責任創設的目的之一,就是對這些具有違法性質的經濟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進而實現法律的權威和社會的有序等多重價值。

(四)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而給受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失,它一般也是經濟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在特殊情況下,行為人即使沒有給特定的人造成具體的傷害,由於行為的惡劣影響,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