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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知識結構

第一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

一、消費者的概念

消費包括生活消費和生產消費。因生產消費已納入其他法律調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消費限定為生活消費。因此,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

消費者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消費者僅限於個體社會成員即自然人,各種社會組織和團體都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主體。其次,進行的消費屬於生活消費,而非生產消費。但是,對於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考慮到農民此時有著與消費者類似的境遇,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以將其認定為消費者。再次,消費的客體是法律規定的商品和服務。最後,消費的方式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務)。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這是從廣義上來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狹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於1993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1994年1月1日實施。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對象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對象包括以下三個方麵:

(1)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係,主要是指經營者因違法行為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害,消費者請求賠償,以及消費者對經營者進行監督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

(2)國家機關與經營者之間的關係,主要是指國家機關有關管理部門在對經營者生產、銷售、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以及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製裁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