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產品質量法概述
一、產品與產品質量
(一)產品
通常意義上的產品是指與自然物相對的一切勞動生產物,是人們運用生產資料對勞動對象加工、改造而成的物質成果。法律上對產品多做狹義理解,並非所有產品都在產品責任法律調整範圍之內。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這裏的加工既包括工業加工,也包括手工加工。該條還規定:“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的規定。” “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製定。” “因核設施、核產品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表明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律中所指的“產品”,排除了初級農產品,未經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由建築工程形成的房屋、橋梁、其他建築物等不動產,以及軍工產品和核設施、核產品。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卻適用相關的產品質量法律規範。
(二)產品質量
產品質量一般是指產品所應該具有的、能滿足人們需要的各種特性的總和,如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等。影響產品質量的,既有物質因素,又有技術因素,甚至還有社會因素。在我國,產品質量是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產品質量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人們對產品質量的要求會因時間、地點、產品及其用途等方麵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對反映產品滿足人們明示或隱含要求能力的特性,即產品質量特性的具體範圍難以做出完整的統一界定。但產品的適用性和安全性應視為一切產品共同的基本質量特性,至於其他的質量特性,應視具體情況分別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