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製
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製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職權劃分製度的統稱。
我國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製采取統一管理與分工管理、層次管理與地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根據《產品質量法》第8條的規定,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的監督工作。
二、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製度
(一)產品質量標準化製度
產品質量的標準化管理是產品質量標準及與產品質量有關的其他標準的製定、實施活動的總稱。它是實現產品質量管理專業化、社會化和現代化的前提,也是促進技術進步、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的基本保障。
產品質量標準按其製定的部門或單位以及適用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另外,按性質的不同又可分為強製性標準和一般性標準。
《產品質量法》第13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製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保障安全、健康是最基本的要求,所以要實行強製性標準,除此之外,可實行一般性標準。
知識拓展
2008年10月1日,我國首部《嬰幼兒服裝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正式實施,標準中凡涉及嬰幼兒服裝安全方麵的條款均為強製性規定。
《標準》明確規定了嬰幼兒服飾中的可萃取重金屬含量,砷含量不得超過每千克0.2毫克,銅不得超過每千克25毫克;最令人擔心的甲醛含量必須小於或等於20毫克/千克。針對嬰幼兒愛拉拽衣物、咬衣服等特點,該標準製定了一些專門保護嬰幼兒安全的強製性條款,如套頭衫最大領圍不小於52厘米;金屬附件不得有毛刺、銳利邊緣和尖端等技術要求。《標準》還特別強調,嬰幼兒服裝必須在產品標識上注明“不可幹洗”。據了解,幹洗劑中可能含有某些易對嬰幼兒皮膚產生刺激的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