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規定所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對產品內在質量的要求
按照《產品質量法》第26條的規定,生產者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說明的除外;
(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其中,第(1)項和第(2)項屬於默示擔保條件,即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應然的安全要求和使用性能,是國家對生產者的一個最低限度的要求,任何主體都必須遵守和執行。第(3)項屬於明示擔保條件,即生產者在國家最低限度要求的基礎上又做了更高的許諾。
(二)對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要求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27條的規定,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家的名稱和地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