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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產品質量民事責任包括產品瑕疵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兩種。一般意義上,瑕疵是指一般性的質量問題,缺陷則一般是指較大的質量問題。《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定,這裏所稱的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一)產品瑕疵責任

1.承擔瑕疵責任的條件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承擔瑕疵責任:(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說明的。(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2.承擔瑕疵責任的方式

承擔瑕疵責任的方式主要有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銷售者依照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3.產品瑕疵責任的訴訟時效

產品瑕疵責任的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限為1年。

(二)產品缺陷責任

1.產品缺陷責任的歸責原則

產品缺陷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據以確定產品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產品法律責任的基本準則。早期各國的產品責任法確認的大都是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即產品責任的承擔要以生產者或銷售者有過錯為前提,並且受害人負有舉證責任,這顯然限製了受害人獲得法律保護的機會,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現代各國逐漸拋棄了這一傳統原則,而代之以嚴格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