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預算法
一、預算和預算法概述
(一)預算和預算法
預算又稱國家預算,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製訂的國家機關對預算年度內收入和支出的預計方案。預算是國家的基本財政計劃,即國家對未來一定期間內的財政資金的籌集與供應的預先計劃,它包括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兩部分。
預算法是財政法的核心。預算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上的預算法是調整國家在預算資金的籌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監督和管理等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上的預算法專指國家係統編纂的預算法律或法典,即國家權力機關製定的作為國家財政和預算基本法的法律,如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預算法》即為其中之一。在市場經濟及法治條件下,財政資金的使用也與市場發生直接聯係,需要將其納入法治軌道,與此相關的有2002年頒行的《政府采購法》。
(二)預算體係
國家預算體係是指預算的組成環節及其相互關係。預算體係是劃分各級預算管理權限和收支範圍的前提條件,也是預算管理的組織保證。
在現代社會,國家一般都實行多級預算。我國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的原則,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不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民族鄉、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可以暫不設立預算。
上述五級預算,可以分為中央政府預算(或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它們共同構成了國家的總預算。
中央政府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政府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組成。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包括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單位預算是指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