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中央銀行法
一、中央銀行法概述
中央銀行法是指調整中央銀行因製定和實施貨幣政策、行使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職能而產生的銀行管理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中央銀行是指一國金融體係中居於主導地位,依法製定和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維護金融穩定,以實現對經濟宏觀調控的特殊國家機關。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並於2003年12月27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該法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製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係,維護金融穩定。
二、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職責和組織機構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貨幣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和政府的銀行,擁有資本和資產,可以依法經營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製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
(二)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
(1)發布與履行與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依法製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3)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4)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5)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6)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7)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8)經理國庫。
(9)維護支付、清算係統的正常運行。
(10)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