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概念和組織形式
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既是企業法人又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主體。
商業銀行經營的是特殊的商品即貨幣,其組織形式采用公司製度,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有兩種: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1.安全性原則
安全性原則是指商業銀行所做的任何資產業務須以安全為第一要旨,其主要業務放款業務必須有效關注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要求其提供有效擔保,否則,不得發放信用貸款,以保障貸款資產安全。
2.流動性原則
流動性原則是指商業銀行的資產應保持一定的流動性,以適應銀行的支付能力。
3.效益性原則
效益性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在開展放款業務和投資業務時須仔細核算銀行利潤,利高的資產項目多做快做,利薄或者無利的項目少做或者不做,以保證銀行資產收益和市場競爭能力。
知識拓展
商業銀行的職能
商業銀行的基本職能主要有信用中介職能、支付中介職能、信用創造職能、金融服務職能四個。
二、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和組織機構
(一)商業銀行的設立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如下:
(1)符合《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 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