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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票據法

一、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特征和種類

票據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確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的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票據的主要特征如下表所示。

各國票據立法對票據的種類均采用法定主義。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條的規定,我國票據法上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

(二) 票據法的概念、票據關係及其當事人

1.票據法的概念

一般意義上的票據法是指狹義的票據法,即專門的票據法規範,它是規定票據的種類、形式和內容,明確票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調整因票據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我國的《票據法》於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並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決定》修正。

2.票據關係

票據法中的法律關係可分為票據關係和非票據關係。票據關係是票據當事人基於票據行為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非票據關係是由票據法直接規定的,與票據行為相聯係,但又不是由票據行為本身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如對於因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正當權利人向其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的關係。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基於票據行為而發生。

3.票據關係的當事人

票據關係的當事人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發行時就已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受款人與付款人。不同票據基本當事人不完全相同,匯票及支票有出票人、付款人與受款人,本票有出票人與受款人。基本當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據上的法律關係就不能成立,票據也就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