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公司的概念與設立條件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製製度;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1)證券經紀;(2)證券投資谘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4)證券承銷與保薦;(5)證券自營;(6)證券資產管理;(7)其他證券業務。
三、證券公司的業務管理
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能不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