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發行的概念
證券發行是指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以募集資金為目的向投資者出售代表一定權利的有價證券的活動。任何一個經濟體係中都有資金的盈餘單位(有儲蓄的個人、家庭和有閑置資金的企業)和資金的短缺單位(有投資機會的企業、政府和有消費需要的個人),為了加速資金的周轉和利用效率,需要使資金從盈餘單位流向短缺單位。
(一)證券發行市場
證券市場是進行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場所,是現代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證券市場的功能不同可將證券市場分為證券發行市場和證券交易市場。證券發行市場又稱為證券一級市場,它是通過發行證券進行籌資活動的市場。
(二)證券發行管理體製
各國證券發行的管理體製可以分為注冊製和核準製兩類。前者又稱為登記製或申報生效製,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將擬公開的信息和資料送交證券監管機構,證券監管機構隻對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進行審查的一種證券發行管理體製。後者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不僅要依法公開一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信息並確保其真實性,而且還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條件,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是否準予其發行的管理體製。以前,我國證券發行實行批準製度,與核準製相比,其最大的特點在於證券發行實行數量型管理,證券發行申請人獲得證券發行許可,不僅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條件,還需要取得證券發行的額度。現在,我國證券發行管理主要采用核準製。
(三)證券發行分類
我國證券法中所稱的證券發行,就是證券發行人依法向社會公眾或特定的人銷售證券的活動。根據發行對象的不同,證券發行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