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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證券的交易

一、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

(一)證券交易市場

證券交易市場又稱為證券二級市場,是指已經發行的證券進行交易轉讓的場所。證券交易市場包括證券交易所和各種場外交易市場。場外交易市場主要有櫃台交易和聯合報價係統。

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二)證券交易方式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現行《證券法》不再采取單一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這為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其他交易方式的適用留下空間。

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方式不再局限於過去的現貨交易方式,為期貨、期權等其他交易方式適用留下了空間。

(三)證券交易限製

為防範證券交易風險,保證證券交易安全,《證券法》和《公司法》對證券交易做了如下限製:

(1)交易時間受到限製的主體。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製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如《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特定人員持股和交易限製。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以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此處所列人員時,其原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