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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證券交易所和其他證券服務機構

一、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證券交易所設理事會。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交易的,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

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術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采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一)設立條件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自有資金不少於人民幣2億元;具有證券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需的場所和設施;主要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

(二)職能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下列職能: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證券的存管和過戶;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受發行人的委托派發證券權益;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證券持有人持有的證券,在上市交易時,應當全部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三、證券交易服務機構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主要包括投資谘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其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