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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證券法律責任

證券法律責任,即違反證券法或合同的法律責任,是指證券法律關係的主體在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約定義務,侵害國家、法人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證券法所調整的證券經濟關係既可以單獨適用某一種責任,也可以同時並用民事、行政、刑事三種責任。

一、證券民事責任

證券民事責任,即違反證券法或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證券法律關係的主體因違反證券立法或者合同上的義務而產生的民事上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責任以補償受害當事人為目的,它是一種補償性的財產責任。在我國,承擔證券民事責任的方式有:返還財產(返還本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損害賠償)和支付違約金。我國《證券法》第232條和《刑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了民事責任優先的原則,即違法行為者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同時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見,我國在設計證券法責任體係時遵循的原則是:民事賠償為一般,行政或刑事懲罰為例外;賠償為主,懲罰為輔。

二、證券行政責任

證券行政責任,即違反證券法的行政責任,是指證券法律關係的主體因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產生的行政上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在我國,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行政處罰包括責令改正、責令限期出售、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限製或暫停證券業務、暫停或取消發行、上市資格、責令停業整頓、撤銷證券業務許可、吊銷執照、吊銷違法人員資格證書、市場禁入等。我國證券法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這充分反映了其證券行業管理法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