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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知識結構

第一節 會計法

一、會計法概述

(一)會計法的概念

會計法是調整會計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會計關係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過程中以及國家在管理會計工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

(二)會計法的原則

1.真實性原則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2.完整性原則

各單位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必須保證其完整;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完整性負責。

3.合法性原則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會計法》辦理會計事務。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會計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二、會計管理體製

(一)會計工作管理體製

1.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製度

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會計法》製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製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2.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1.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設置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2.會計人員的條件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曆。 3.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