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計法概述
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審計法是由國家製定和認可,並由國家以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調整審計活動中形成的各種審計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
二、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一)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審計監督權的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有派出機關的,派出機關的審計機關對派出機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二)審計人員
審計人員是審計機關中從事審計工作的專門人員。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所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審計人員實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製度,具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辦理審計事項時,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審計人員對其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