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價格法概述
(一)價格
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是商品和貨幣的交換比例。根據不同的定價主體和價格形成的途徑,將價格劃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製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政府指導價是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和政府定價有關的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礎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製定的價格;政府定價是指依照《價格法》的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定價的權限和範圍製定的價格。
(二)價格法
價格法是調整價格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價格法的調整對象概括地講就是與價格的製定、執行和監督有關的各種價格關係。
二、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價格法》第18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價格法》自主製定。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1)自主製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2)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價格;(3)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範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4)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根據《價格法》第14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3)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5)提供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6)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7)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