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大學生就業指導教程

第一節 畢業生的就業權益及保護

初涉職場的高校畢業生思想單純、防範意識淡薄、求職經驗不足,而用人單位出於自身利益的考量,在聘用畢業生的過程中侵權現象時有發生。對於畢業生而言,就業權益的保護問題顯得尤為重要。知曉我國法律、法規賦予的權益及其被侵害時的救濟途徑,增強防範意識,不僅關乎能否順利就業,也可最大限度地減少自身損失。

一、畢業生就業權益的內容

在法學概念中權益和權利是有區別的。權益往往是指法律確認的並受法律保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享有的一定的社會權利和權益;而權利一般是指“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範中,實現於法律關係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所以權益並不完全等同於權利。沒有權利,就無所謂權益,隻有先有法律上的權利,然後才能有該權利所保護的權益。

就業權益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賦予高校畢業生保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的利器。權益法定意味著權益享有者以外的其他人不僅具有保證權益實現的義務,更不得越過權益設定的邊界,做出有損於權益享有人權益範圍內的任何事情,否則就將認定其行為為“非法”,並令其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

畢業生從離開校園到用人單位工作大致可分為兩個環節和階段——擇業中和就業後,我國法律針對這兩個具有不同特點的階段所涉及的就業權益分別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二、畢業生在擇業中享有的權益

(一)平等就業權

平等就業權是指平等地獲得就業機會的權利,是公民憲法平等權在勞動就業領域的必然要求和具體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平等就業權包含三層含義,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業的權利和資格,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年齡、文化、宗教信仰、經濟能力等而受到限製;二是在應聘某一職位時,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參與競爭,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權,也不得歧視任何人;三是平等不等於同等,平等是指對於符合要求、符合職位條件的人,應給予他們平等的機會,而不是不論條件如何都同等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