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救濟是指在權利人的實體權利遭受侵害時,由有關機關、組織或個人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采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權利人獲得一定的補償或者賠償,以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有權利就必然有權利的救濟,在權利被侵害或存在被侵害的危險時,通過法定的途徑和程序處理爭議,救濟權利人被損害的權利,方能使應然的權利轉變為實然的權利,否則,法律設定的權利隻能是“書麵的”、“應該是這樣的”,而不是“實際的”、“就是這樣的”的權利。
通過法定的程序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是就業權利救濟的外在表現形式。勞動爭議是指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關於勞動權利、義務而引起的爭議,也稱勞動糾紛。勞動爭議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者與勞動者之間、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引起的爭議不是勞動爭議。
我國法律規定的勞動權利救濟程序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勞動仲裁程序和勞動爭議訴訟程序。另外,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爭議解決程序,即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程序(以下簡稱“人事爭議處理程序”)。一般來說,人事爭議處理程序隻適用於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除此之外的各類企業與其員工的勞動爭議處理,適用勞動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
一、勞動爭議調解
(一)勞動爭議調解的概念
勞動爭議調解是指調解委員會對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法製定的企業規章和勞動合同,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推動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活動。
(二)勞動爭議的調解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