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一、經濟法概念的提出
任何一門學科或者概念都有其源流,人們研究、學習經濟法的時候,自然有必要追根溯源,探求經濟法概念的最早使用者,以統觀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曆程,為學科研究和發展奠定學說基礎。作為有數千年文明史的現代國家,中國的法有著自己獨特的範疇和內容,同時也不乏舶來之理念與精神。經濟法究竟是舶來品還是本土產品,學界曾有爭論。但越來越多的理論支持著這樣一種觀點:經濟法與經濟法學在國外出現得更早。而且,經濟法在國外的語源及經濟法學科在國外的源流,事實上影響著中國經濟法學初創時期學者們對“經濟法”語詞的理解和定性。[1]縱觀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曆程,各國經濟法理論之精髓為我所用的現象並不鮮見。
根據現有文獻資料,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對於經濟法一詞的使用,可追溯至18世紀。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裏(Morelly)於1775年撰寫並出版《自然法典》一書。全書共四篇,其中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圖的法製藍圖”中,作者擬製了一係列當時社會理想化的法律草案。位於首位的草案僅三條,類似於憲法性法律,賦予公民以基本權利。第二個草案即以“分配法或經濟法”命名,與之後的“土地法”、“市政法”、“行政管理法”、“婚姻法”等並列。[2]另一位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泰·德薩米(T.Dezamy)在其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中,同樣擬製了一係列法律草案,並明確將“根本法”置於首位,第二個草案以“分配法或經濟法”命名,與之後的“工業法和農業法”、“衛生法”、“警察法”、“政治法”等並列。[3]然而,根據部分學者核查這兩本原著使用“經濟法”一詞的情況看,兩位作者所稱的“經濟法”,並不是指法律或者法規,而是指社會運動的法則,也就是規律,用於描述他們設想的理想社會中公平分配財富的原則和方法。[4]他們使用的經濟法概念並不具有現代意義,更不具有經濟法學上的意義。[5]另外,早期提出經濟法概念的還有法國重農學派學者尼古拉·博多(N.Baudeau),其1771年出版的《經濟哲學初步入門或文明狀態分析》一書中,曾使用過類似“經濟法”的詞語,[6]甚至有學者認為,最早使用“經濟法”這一概念的應該是尼古拉·博多,但隨後這種說法受到多數學者的一致反對,支持者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