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經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二節 經濟法的概念

一、經濟法的定義

“經濟法”一詞,在學術上開始使用時,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德國。[1]德國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及之後的經濟立法活動和法律現象,激起了德國法學界濃厚的研究興趣。德國學者寫了許多經濟法論著,相繼提出了“集成說”、“對象說”、“方法論說”、“機能說”等有關經濟法概念的學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在德國產生的對經濟法的研究被介紹到日本。日本學者根據本國情況,對經濟法做了係統、深入的研究,並提出“菊池學說”、“福光學說”、“西原學說”、“田中學說”等觀點。以上均為早期德日學者對於經濟法概念的界定,雖然曆史上乃至現今都存在著諸多否定經濟法作為獨立學科的學說,但縱觀各國立法及法治實踐,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下麵筆者將重點介紹國外以及中國現行的經濟法學說。

(一)國外主要經濟法學說

1.美國的經濟法學說

美國自1890年前後完善反托拉斯法體係,並不存在類似德日等國的經濟法學說。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美國,除少部分學者外,基本上不存在經濟法的論爭,直到20世紀80年代,部分院校也才開設國際經濟法等類似課程。但是,在美國乃至整個英美法係,各高校法學院的課程中,都很少看到有名為“經濟法”的課程,大量的經濟法課程是以選修課的形式出現。[2]

美國有關經濟法學說主要有哈佛學派和芝加哥學派,二者在反托拉斯政策上學說的對立自20世紀70年代左右日漸明顯。強烈主張規製壟斷、寡斷和合並的反托拉斯理論學者是以哈佛大學為中心,故稱為哈佛學派。該學派的反托拉斯政策理論核心在於有效競爭理論的市場結構、行動與市場成果間的關係,針對損害市場成果的壟斷、寡斷采用命令企業分割的方式來改變市場競爭結構或為了防止形成壟斷、寡斷市場結構建立了規製合並的標準,通過這些方式努力維持市場的競爭結構。1960年以後,以弗裏德曼為中心的芝加哥學派勢力日增,該學派以弗裏德曼的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為基礎圍繞反托拉斯政策和反托拉斯法的理想模式,與哈佛學派的學說形成尖銳對立。芝加哥學派認為,執行反托拉斯政策的目的是通過提高經濟效率來增進消費者權益,主張某企業或產業能夠享受高度的利潤率,是因為該企業或產業具有符合高度利潤率的效率。企業為提高經濟效率,追求規模經濟而進行集中、合並是理所當然的現象。隻要集中行為不妨礙市場自由競爭,就沒必要對企業集中、合並進行規製。同時,芝加哥學派認為政府的許可製度等對於造成市場競爭障礙的行為可予以規製,但廣告活動、商品差異化、企業規模的大小程度等,隻要屬於提高經濟效率的範疇就沒必要被視作問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