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經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三節 經濟法的地位和體係

一、經濟法的地位

經濟法的地位,也就是經濟法在法的體係中的地位,是指在整個法的體係中,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重要性如何。[1]

(一)法的體係

法的體係,又稱法律體係,是指由一國現行全部法律規範按照不同的法的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體係化的有機聯係的統一整體。[2]由於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是多種多樣的,一國有機統一的法必然要分成不同的法律門類,以區分調整不同的社會關係,進而形成多種不同的法的部門。法的部門又稱法律部門或部門法,指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按照法律規範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係的不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範的總和。[3]法的不同部門之間既相互獨立,又有機統一,共同構成法的體係。法的體係應保持內在的協調統一,因此劃分法的部門時應嚴格遵循相應的劃分標準和劃分原則。

通說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和法律調整的方法。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特定的社會關係自然應有相應的法律規範來調整,其內容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相應法律規範的性質。因此,調整同一類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便可能形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調整不同領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則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門。法律調整的方法即法律調整社會關係時所使用的手段和方式,具體包括確權方式、當事人的地位以及權利保障方式等內容。對於同一類社會關係,可能存在著多種法律調整的方法,而同一種法律調整方法也可能適用於不同種社會關係。因此,需要以法律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共同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

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1)整體性原則,即將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範作為劃分對象;(2)均衡性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時應充分考慮各法律部門之間法律規範的數量,以保持彼此之間的均衡,不致使某些法律部門法律數量過多或者一些法律部門法律數量過少;(3)以現行法律為主,同時兼顧即將製定的法律。隨著社會的發展,各種社會關係的變動必然會導致相應法律的變動,乃至影響法的體係的穩定。因此,劃分法律部門在考慮現行法的同時,也應充分考慮未來法律的變動,以維持法的體係的相對穩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