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經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二章 經濟法律關係

第一節 經濟法律關係概述

人之所以不同於其他動物,本質在於其總是勞動、生活在一定的社會關係之中。正如馬克思所說:“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人們在社會中相互交往,形成聯係既而構成社會關係。隨著社會的發展,形成了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即法律關係。法律關係是根據法律規範建立的關係,它通過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表現出來,並具有其他社會關係所沒有的重要屬性,如國家意誌性、國家強製性等。[1]法律關係根據法律規範建立,同時也是國家意誌的體現,而法律關係參加者則利用自己的意誌建立和實現法律關係。

一、經濟法律關係的定義

人們在進行經濟活動時會形成各種經濟關係,這些經濟關係通過經濟法得到調整,並在確認和保護經濟關係的基礎上形成了經濟法律關係。經濟法律關係的發生,是指在經濟法主體之間形成權利義務關係;經濟法律關係的變更,是指由於某一經濟法律事實的發生,使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內容或客體發生變化;經濟法律關係的終止,是指經濟法律關係的消滅,即主體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終止。[2]一般認為,經濟法律關係是由經濟法律規範確認的,具有公共經濟管理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律關係是指由經濟法律規範確認和調整的當事人在參加宏觀調控和市場運行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關係。[3]這兩種定義都旨在表現經濟法律關係所確認的是權利義務關係,隻不過後者更具體地強調這種關係是在宏觀調控和市場運行過程中形成,更加體現經濟法公私交融的特征。

經濟法調整多種社會關係,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劃分出不同的範圍。有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市場管理關係、宏觀經濟管理關係和對外經濟管理關係;[4]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範圍包括經濟組織關係、經濟活動關係、經濟競爭關係、經濟調控關係、經濟監督關係和涉外經濟關係等。[5]由此可見,經濟法調整多種社會關係,且從不同的角度看,其調整的範圍也有所不同,因此經濟法律關係具有多元性的特征,我們需要從多個角度來理解經濟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