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會計法
一、會計法概述
(一)會計法的概念和曆史沿革
會計法是調整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以及國家管理工作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即調整會計法律關係的法律,[1]但在內容劃分上仍有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會計法是指國家頒布的有關會計方麵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總稱,狹義的會計法是專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下稱《會計法》)。
《會計法》於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對該法作了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作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對《會計法》再次作了修改。新修改的《會計法》共7章52條,主要對會計工作總的原則、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法律責任等作了詳細規定。
(二)會計法的原則
會計法確定的會計原則是指導會計活動,對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等活動的基本要求,它為我國會計製度的規範化提供了法律依據。
1.合法性原則
《會計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會計法》第5條第1款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這兩項規定體現了會計工作的合法性原則。我國的會計工作既然是由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調整,就必須強調依法辦理會計事務,從事會計工作。顯然,這也是社會主義法製的要求。
2.真實性原則
根據《會計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各單位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必須保證其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