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經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二節 審計法

一、審計法概述

(一)審計和審計法的概念

審計,一般是指審核、稽查和計算。[1]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照法律的規定,對依照審計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全麵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的一係列活動的總稱。審計具有以下特征。

1.審計的公正性

審計必須由會計人員以外的第三者依法站在公正的立場上進行,內部審計也必須如此。

2.審計具有獨立性

審計監督是獨立於其他業務部門與被審計單位的專職機構或人員來執行的(社會審計由獨立的中介機構,國家審計由專門的審計機關),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幹涉,具有“中立的第三者”身份特點。[2]

3.審計對象的特定性

審計的對象是會計,包括會計資料以及與會計有關的經營管理製度和會計所反映的經濟活動情況。

4.審計監督的間接性

審計對各單位經濟活動的監督是間接的,必須通過對會計活動所提供的一切會計資料的審查來進行。

審計法是指調整審計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審計法是指調整國家審計關係的法律規範,其核心是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製定的《審計法》,廣義的審計法是指調整審計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3]

所謂審計關係,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對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對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國家資產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審計法作為進行經濟監督的一種法律形式,它是經濟法體係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加強審計工作,嚴肅財經法紀,提高經濟效益,增強宏觀管理能力,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我國曾於1988年10月由國務院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同時廢止。《審計法》的製定,使具有中國特色的審計法律製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下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