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經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十三章 國有資產管理法

第一節 國有資產管理法概述

一、國有資產管理法的概念和特征

國有資產管理法是調整國家管理和利用國有資產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國有資產管理關係的主體範圍涉及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占有者、經營者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管理範圍包括對國有資產的授權營運、經營管理、收益處分,以及對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評估、流失查處等各類行為。國家為了調整這些國有資產管理關係而製定的一係列法律規範,形成了國有資產管理法律製度。

我國國有資產管理立法主要是在改革開放以後進行的。在我國改革實踐中出現企事業單位產權歸屬不清、賬實不符以及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亟待立法加以規範和解決。為此,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立法進程也開始加快。經過39年的努力,我國先後製定了包括《企業國有資產法》等在內的近300件涉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初步建立起基礎性管理和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體係。[1]基礎性管理立法是對管理工作按管理環節和管理內容進行的立法,形成包括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管理、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及國有資產流失查處等一係列基礎性法律製度;分類管理立法主要是按照國有資產的性質和功能不同所進行的分類管理立法,包括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立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立法、資源性國有資產管理立法,以及針對其他特殊性質的國有資產,如境外國有資產、金融性國有資產等的立法。目前,我國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由《企業國有資產》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條例》進行規範,行政事業性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由《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規範,資源性國有資產主要由《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等法律進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