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的概念
產權是經濟學界常用的一個概念,近些年來才為我國法學界所采用。作為一個法學概念,產權是財產所有權和實現財產所有權的一係列財產支配權的統稱,它表明特定財產歸特定主體獨立支配的法律關係,即財產歸屬法律關係。產權界定是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範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1]產權界定工作是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中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具體而言,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是指對於全部或部分占用國有資產單位的產權、全民所有製單位與其他所有製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製單位之間的產權,依法劃分歸屬國家享有的資產所有權和企業享有的經營權及其他相關權利,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範圍及管理權限的法律行為。這一概念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即通過產權界定,明確國有資產與非國有資產的歸屬,確保國有資產的權益不受侵害;二是與國有資產相關的,由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分離產生的其他產權的界定,即界定國有資產各類經營、使用、管轄主體行使資產占用、使用和收益權及依法處分權的界限、範圍和關係。[2]
目前關於國有資產界定的法律文件有:1993年《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集體企業產權界定辦法》、1996年《集體科技企業產權界定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1997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產權界定規定》等。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是鞏固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的重要措施,是明確企業產權關係、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手段,是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保證,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重要方式,對於維護其他產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也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