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經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三節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製度

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概念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有關產權登記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和政府對行政事業資產和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企業的經營權,行政事業單位的占有、使用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行為。[1]目前,我國規範國有資產登記的基本法律依據是1996年1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按照此辦法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產權登記;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產權歸屬關係辦理產權登記;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產權歸屬關係委托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辦理產權登記。此外,1996年《企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辦法》及2006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暫行辦法》也是規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法律文件。

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具有重要的意義。通過產權登記,可以摸清家底,搞清國有資產的狀況;通過產權登記也可以監督企業國有資產的變動,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同時,產權登記有助於考核和評價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有利於明晰產權關係,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奠定基礎。

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範圍和種類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對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範圍和種類作出了規定。根據該辦法第10條規定,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被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可見,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範圍,包括所有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就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撤銷產權登記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