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傾銷和補貼
(一)傾銷
根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協議,即《反傾銷協議》,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中一國向另一國出口的某一產品的價格低於供出口國本國消費的相應的同類產品價格。我國《反傾銷條例》第3條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
判定是否構成傾銷,確定進口產品的正常價值十分關鍵。《反傾銷條例》第4條規定:(1)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有可比價格的,以該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2)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的,以該同類產品出口到一個適當第三國(地區)的可比價格或者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為正常價值。(3)進口產品不直接來自原產國(地區)的,按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確定正常價值;但是,在產品僅通過出口國(地區)轉運、產品在出口國(地區)無生產或者在出口國(地區)中不存在可比價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價格為正常價值。
但要將傾銷訴諸法律,還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傾銷產品對進口國國內實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其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阻礙;二是這種實質性的損害或威脅或阻礙與傾銷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
(二)補貼
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對補貼的定義為:一成員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一企業或者某一產業提供財政援助或對價格或收入的支持。我國《反補貼條例》借鑒了這個定義,規定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並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