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服務貿易概述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國際服務貿易是指服務提供者從一國境內,通過商業現場或者自然人現場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並獲取外匯收入的過程,具體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等形式。[1]國際服務貿易大體包括十五類:(1)國際運輸;(2)國際旅遊;(3)跨國銀行,國際融資公司及其他金融服務;(4)國際保險和再保險;(5)國際信息處理;(6)建築和工程承包等勞務輸出;(7)國際谘詢服務;(8)廣告、設計、會計管理等服務項目;(9)國家租賃;(10)國際電訊服務;(11)維修、保修、技術指導等售後服務;(12)國際視聽服務;(13)教育、衛生、文化藝術等國際交流服務;(14)商業批發和零售服務;(15)其他官方國際服務。
根據《對外貿易法》第24條規定,我國對國際服務貿易原則上不實行自由貿易,而是根據國際服務貿易方麵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承諾,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
二、對國際服務貿易的限製或禁止
(一)限製的情形
國家可以基於下列原則限製國際服務貿易:(1)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2)為保護生態環境;(3)未建立或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的服務行業;(4)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製。
(二)禁止的情形
國家禁止的國際服務貿易主要有下列情形:(1)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三、對國際服務貿易的管理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我國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製定、調整並公布國際服務貿易市場準入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