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物進出口管理製度
我國《對外貿易法》第14條規定,國家準許貨物和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並依法維護公平有序的貨物進出口貿易。2002年1月1日,在《對外貿易法》的基礎上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規定了我國的貨物進出口管理製度。
根據《對外貿易法》第16條、第17條規定,國家可以限製或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出口的情況如下: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製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製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製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製或者禁止出口的;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製出口的;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製出口的;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製進口的;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製進口的;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製進口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製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製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藥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
(一)貨物進口管理製度
國家可以限製和禁止有關貨物的進出口,屬於禁止進口的貨物,不得進口;屬於限製進口的貨物,限製進口。對於國家規定有數量限製的進出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配額可以按照對所有申請統一辦理的方式分配,進口經營者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發放的配額證明,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其他限製進口貨物,則實行許可證管理,進口經營者應向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憑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發放的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按照配額內稅率繳納關稅;屬於關稅配額外進口的貨物,按照配額外稅率繳納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