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經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十四章 對外貿易法

第一節 對外貿易法概述

一、對外貿易和對外貿易法的概念

對外貿易,亦稱“進出口貿易”,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同世界上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間進行的有關商品、服務和技術的交換活動,包括進口和出口兩部分。根據《對外貿易法》第2條的規定,對外貿易包括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三個方麵。其中,根據對外貿易的對象,可將對外貿易分為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根據對外貿易的性質,也可將其分為進口貿易、出口貿易和過境貿易。

對外貿易法是確認對外貿易監管機關和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法律地位,調整對外貿易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係統。在我國,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法規包括《對外貿易法》、《反傾銷法》、《反補貼條例》、《保障措施條例》、《海關法》、《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國內立法,以及我國參加或承認的有關國際貿易的國際公約、國際條約或者國際慣例等,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簡稱《入世議定書》)以及與諸多國家達成的有關投資保護和避免重複征稅的雙邊協定。

二、對外貿易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對外貿易法是我國規製市場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保障,其為國內各類外貿經營者創造了平等的競爭條件,加快了國內外貿易一體化的進程,進一步提高了貿易自由度和透明度,為實現國內外資源與市場融合營造了健康有序的環境。

近年來,我國對外貿易持續高速發展,對外開放的內在需求也在逐步提升。自1994年我國《對外貿易法》實施以來,我國對外貿易的格局發生了巨大變化,2011年我國進出口總額已經達到36 420.6億美元,其中出口額18 986億美元,進口額17 434.6億美元,外貿大國的地位已然確立。毫無疑問,我國對外貿易法在逐步完善的同時也有力地推動了對外貿易的發展和對外貿易體製的改革,極大地提升了對外貿易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