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康德的自我的空靈性
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的自我,都是把自我當作與外物、與他人彼此外在、互相對立的實體。這樣看待自我,則自我總是不自由的,表麵上有主體性,但歸根結底,它總是受外物的限製,受他人的限製。這種自我觀念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已根深蒂固,為億萬人所接受,似乎很難說它有什麽不當。但是,康德卻突破了這個陳舊的觀念。他認為笛卡爾的“我思故我在”中的“我在”就是把“我”當作實體性的存在。康德斷言,實體是認識的對象,而進行認識的“我”根本不能作為被認識的對象。例如“地球是圓的”這一判斷中的“地球”雖然是判斷中的主詞(主體),但這個主詞(主體)是被認識的對象,而判斷總有一個下判斷的主體,這個主體就是自我,自我不能是被認識的對象,隻能是進行認識的主體。以笛卡爾為代表的舊形而上學就是混淆了這兩種不同含義的主體,錯誤地把進行認識的主體——自我當成和被認識的對象一樣是實體性的東西。其實,判斷中的主詞(主體)是實在的主體,而下判斷的自我是邏輯的主體,即邏輯上設定的主體。康德認為前者有內容的同一性,而後者則不具有內容同一的意義,隻具有形式的同一性,所以我們平常說,康德所主張的自我是空靈的,空靈就是指它不是實在主體而說的。康德著重論證自我不是實體,目的在於說明自我的自由本質:把自我看成是實體,那就是把自我看成是現象界的東西,是被決定的東西,隻有把自我看成是非實體性的東西,這樣的自我才是自由的。顯然,康德在西方哲學史上為自我的非實體化、為論證自我的自由本質邁進了一大步,這也是康德的一大貢獻。
但是,康德在這方麵的功績也是有限度的。他對於自我的空靈性,除了說它隻有形式的同一性之外,沒有更多的正麵主張,他所主張的自我是超驗的,而且他認為作為主體的自我其本身也是不可知的“物自身”,它和作為客體的另一個不可知的“物自身”兩者交互作用而產生經驗、知識。這些都說明康德沒有脫離主客二分式的窠臼:實體性沒有完全被克服,二元性和超驗性以新的形式保留了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