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不是沒有鬥爭
首先就人與自然的關係來說。
人們都愛談論與自然和諧相處,但人們在作這種談論的時候,一般大概都不是主張當佛教徒,不吃有生命的東西,我想,這裏就包含了人與自然的鬥爭。且撇開這一點不說,就說綠化環境、保護水土流失吧,這是人們經常作為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例子來談論的一個話題,但綠化環境、保護水土流失,談何容易?其中包含多少改造舊的自然環境、與不利於人類生存的自然因素作鬥爭的勞動,這應該是不言而喻的事實。顯然,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過程也就是一個不斷地與自然作鬥爭的過程。人們隻要稍一放鬆與自然的鬥爭,自然就不但不會與人和諧相處,而且會反過來報複人。中國長期受封建製度的束縛,自然科學不發達或不甚發達,人們在哲學思想方麵不重視或不夠重視主客關係的思維方式,從而不重視發揮人對自然的主體性,因此中國人長期受自然的宰製與奴役,物質生活與經濟生活處於低下的水平,這種情況難道能作為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證明與說明嗎?
2.自然不理解人
我主張人和自然處於息息相通、相互融合的一體之中,但我所主張的“萬物一體”論或“主客融合”論,不是萬物有靈論或泛心靈主義,也不是王陽明的物亦有良知之說。哈貝馬斯說過這樣一段話:“自然界不像在相互承認的基礎上,在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範疇中,一個主體去適應另一個主體的認識那樣,沒有絲毫反抗地同主體賴以把握自然界的諸範疇相適應。社會主體同自然界之間‘在工業中’建立的統一性,不可能消滅自然界的自律性以及與自然界的實在性聯係在一起的、殘留的不可消除的異己性(die Fremdheit)。作為社會勞動的相關者,客體化的自然界保留著兩種特性,即麵對支配它的主體,它自身的獨立性和外在性。自然界的獨立性的表現是,隻有當我們服從自然過程時,我們方能學會掌握自然過程:這種基本經驗存在於人們所說的我們必須服從的自然界的‘諸種規律’中。……無論我們把自己支配自然界的技術力量擴展到何等地步,自然界永遠保存著一個不向我們打開的實體內核。”“社會勞動係統中正常的生產過程,是人和自然界的一種綜合形式。這種綜合形式一方麵把自然的客觀性同主體的客觀活動聯係在一起,另一方麵,又不取消自然界存在的獨立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