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康
20世紀30年代,美國健康教育家鮑爾(Bauer)和霍爾(Hull)就給健康下過一個較完整的定義:“健康是人們在身體、心情和精神方麵都自覺良好、精力充沛的一種狀態。其基礎在於機體一切器官組織機能正常,並掌握和實行適應物質、精神環境和健康生活的科學規律。”1947年,世界衛生組織(WTO)指出:“健康乃是一種身體的、心理的和社會適應的健全狀態,而不僅僅是沒有疾病或虛弱現象。”1978年《阿拉木圖宣言》對健康的含義又做了重申:“健康不僅是疾病與體弱的匿跡,而且是身心健康、社會幸福的完美狀態。”1990年,世界衛生組織將健康定義為四個方麵:一是軀體健康,就是生理健康。二是心理健康,就是人格完整,自我感覺良好,情緒穩定,積極情緒多於消極情緒,有較好的自控力,能保持心理上的平衡,自尊、自愛、自信、有自知之明等。三是社會適應健康,就是自己的各種生理、心理活動和行為,能適應複雜的環境變化,為他人所理解接受,使自己在各種環境中有充分的安全感;能保證正常的人際關係,能受到他人的歡迎和信任;對未來有明確的生活目標,能切合實際地在各種社會環境下不斷進取,有理想和事業上的追求。四是道德健康,就是不以損害他人的利益來滿足自己的需要,有辨別真偽、善惡、美醜、榮辱、是非的能力,能按照社會公認的道德準則來約束、支配自己的言行,願為人們的幸福做貢獻。即健康是一種在生理上、心理上和社會適應上的完滿狀態,而不僅僅是沒有疾病和虛弱的現象。
二、心理健康
心理健康是相對於生理健康而言的,表現為心理和社會方麵的完好與適應的一種狀態。對於心理健康的具體內容,國內外學者有過種種闡述。早在1946年的第三屆國際心理衛生大會上,學者們就為心理健康下過這樣的定義:所謂心理健康,是指在身體、智能以及情感上與他人的心理健康不相矛盾的範圍內,將個人心境發展成最佳狀態。有學者也認為心理健康是指生活在一定社會環境中的個體,在高級神經功能和智力正常的情況下,情緒穩定,行為適度,具有協調人際關係和適應環境的能力,以及在本身及環境條件許可的範圍內所能達到的心理最佳功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