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伴隨著中國法治建設的逐步深入,法律解釋問題引起了法學界的普遍關注並日益成為學術熱點。在關於法律解釋問題的討論中,立法解釋製度一直是學者們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不過,綜觀涉此主題的研究文獻不難發現,對於中國的立法解釋製度批判者居多而辯護者則寥若晨星。[3]批判者多為學術界人士,其批判的主要依據是西方當下主流的法律解釋理論。依照這些主流法律理論,法律解釋權應當由司法者來掌握,而且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也大都如此;如果由立法者來解釋法律則有溯及既往和破壞法律的可預測性之嫌疑;況且從實踐層麵觀之,立法解釋製度運行的效果似乎也並不理想。因此,在批判者看來,中國現行的法律解釋製度顯得相當另類,應當予以廢除。盡管這種批判相當雄辯有力,然而實踐並未沿著這種思路而發展。立法解釋製度顯示出了極強的生命力,非但沒有被廢除,相反在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中再次得到確認並被進一步完善。部分來自法律實務界的人士也積極為該項製度辯護,認為現實要求必須存在立法解釋,因為“中國法製建設時間不長,法律的權威尚未確立,地方司法人員往往會借助解釋擴張權利壓製權利”,因此立法解釋是抑製地方司法機關曲解法律營私舞弊的重要機製。[4]對此,立法解釋製度的反對者或許仍可繼續堅持立場予以批判。然而在筆者看來,那種依據西方主流理論對立法解釋製度所作的批判可能存在問題,因為這些批判依據的是所謂的普遍原則,因此會忽略中國社會的特殊條件,從而會導致其缺乏對這項頗具中國特色的製度的同情理解。[5]職是之故,筆者嚐試在本文中對立法解釋製度的曆史淵源,具體而言即其曆史沿革、思想基礎和得以產生的體製環境進行較為細致的考察分析,以圖厘清該項製度的來龍去脈,這樣才可能對這項製度的合理性有深刻的體認。在此基礎上,筆者也對該項製度的前景表明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