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日漸發達和普及,人們之間的聯絡、交易方式也愈益多樣化、複雜化。與此同時,隨之而來的新型著作權違法犯罪(如網絡盜版等)便成為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新型法律問題。為了解決高科技給現行法律帶來的難題,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國際組織都不約而同地針對計算機、網絡等方麵的實體法和程序法進行了相關的修正與完善。其中,程序法的核心當屬證據問題。如何解決新興的電子證據的適用與傳統證據規則之間的衝突?怎樣看待電子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明力?電子證據應當怎樣在法庭上進行質證、認證?對於這一係列的棘手問題,中國混亂且無序的司法現狀和過於滯後的成文法都無法為我們提供確定的答案。實踐中,由於電子證據在認定上的困難,許多以網絡盜版方式侵犯著作權的犯罪案件因證據不足而不了了之,或者降格為行政違法案件予以行政處罰,無法對這種猖獗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在根本上起到震懾作用。
電子證據主要是以電信號代碼(如0或1的組合)形式存儲於磁盤、光盤、CD-ROM等介質上的數據和信息。電子證據載體的這種特殊性決定了它既含有傳統證據的一般性,又具有其本身內在的個性。具體而言,電子證據有以下幾個特征:(1)高度精確性。電子證據是高科技不斷發展的產物。它的生成、傳遞都必須以尖端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為依托,並且,它的一係列存儲、傳輸過程都具有完備的安全保障係統,外界一般無法侵入,所以,如果沒有人為因素的蓄意篡改或技術差錯的影響,電子證據自身的高科技含量足以保證其較強的證明力。(2)複合性。電子證據一般是無形的物質,它所包含的數據信息僅憑人們自己的感官往往難以直接感知,但這種無形的物質一旦保存下來,運用科技手段(諸如多媒體技術等),電子證據中的數據信息就可以文字、圖像或聲音等多種方式顯現出來,表現為圖、文、聲並茂。(3)脆弱性。網絡空間的虛擬性,使得行為主體會有更加便利的條件、機會,使用更多的手段來隨時破壞、毀滅證據,而這種人為的差錯,再加上環境(如供電係統的中斷)等客觀因素都會影響到電子證據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