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二、《侵權責任法》確定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體係

歸責原則,是確定侵權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確定侵權人對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以及對自己所管理下的人或物所造成的損害,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6]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侵權責任法》確立了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以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為例外的歸責原則體係。

(一)以過錯責任為原則

通說認為,醫療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因過錯給患者造成損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7]也就是說,醫療機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存在醫療過錯或者醫療過失。關於醫療過錯的內涵,楊立新先生進行如下界定:“醫療過失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中,醫務人員未能按照當時的醫療水平通常應當提供的醫療服務,或者按照醫療良知、醫療倫理應當給予的誠信、合理的醫療服務,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通常采用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醫療規範或常規,或者未盡法定告知、保密義務等的醫療失職行為作為標準進行判斷的主觀心理狀態,以及醫療機構存在的對醫務人員疏於選任、管理、教育的主觀心理狀態。簡言之,醫療過失就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未盡必要注意義務的疏忽和懈怠。”[8]由此可見,醫療過錯不僅包括違反醫療規範的行為,也包括注意義務的違反。

《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本條規定,我國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受害患者應證明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如不能證明的,應承擔敗訴後果。“在醫療損害責任中采取過錯責任原則,這就意味著如受害人主張醫療機構對其在診療活動中遭受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應就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在這一活動中存在過錯負擔舉證責任,如無法舉證,醫療機構不承擔侵權責任。”[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