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三、醫療損害責任采取過錯責任原則之批判

筆者認為,《侵權責任法》將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確定為過錯責任的做法並不妥當,不僅違背生活常識,也違背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

(一)違背生活常識

《侵權責任法》關於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基本就是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受害患者需證明醫方在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這在客觀上要求受害患者具備相當紮實的醫學知識,否則很難證明醫方存在過錯。在梁啟超醫療損害案中,梁啟超被錯誤割掉健康的右腎,如果當時讓梁啟超證明診療活動存在過錯,根本就沒有可能。梁啟超學貫中西,才高八鬥,知識淵博,堪稱一代風雲人物,但他卻不懂醫學,他不能診斷自己的病情,更不能給自己動外科手術,讓他如何證明診療活動存在過錯?這不是強人所難,又能是什麽?這不是淩辱現實生活,又能是什麽?

退一步講,即使對於專門的醫學工作者而言,當他成為患者而受到損害時,也很難證明醫方存在過錯,這本應是生活常識,卻在法律上成為需要論證的問題,真不知是法律的悲哀,還是社會意識的悲哀,抑或本身就是醫療衛生界的悲哀。當醫生作為患者被醫方診療時,他本人並不能親自診療,當需要手術時,他本人尤其不能親自操刀,讓他如何證明診療活動存在過錯?上文所述北大第一醫院熊卓為醫療損害賠償案便是明證,熊卓為教授因手術致死,她如何證明診療過錯?他的近親屬如何證明診療過錯?

對於一般患者而言,要證明醫方存在過錯太過困難,其理由主要在於:由於醫療活動具有的高度專業性、複雜性、不確定性以及在醫療訴訟中醫方對於證據的絕對控製性,患者一方很難證明醫師在診斷、治療活動中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醫療過錯的判斷受到醫療水準、醫師的自由裁量權、緊急性等因素的影響。如果患者在醫療活動中處於昏迷狀態,則進一步加重了證明醫方過失的困難性。如果一概由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很明顯不能充分救濟其人身權益,也使醫患關係處於極為緊張的狀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