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之繁簡,直接關乎效率的高低。應盡量簡化退稅程序,以保證效率。在美國,“擁有免稅資格的慈善組織有簽發抵稅發票的權利,美國捐贈者隻需要在年底的報稅單上附上慈善組織的抵稅發票,即可坐等稅務局寄來的退稅支票。”[19]反觀我國捐贈扣稅手續,程序煩瑣,若要辦理捐款退稅,要經過10多道手續。人們在進行了公益、救濟性捐贈之後,很少提出退稅的申請。造成這種現狀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很多捐贈人並不知曉慈善捐贈能夠享受稅收減免,二是捐贈人由於捐贈退稅手續過於煩瑣而放棄了退稅。如果法律規定因實施的困難成為具文,那就很難起到誘致的作用。
針對上述問題,我國應公布詳細的稅前扣除、退稅程序,統一捐贈稅收票據。慈善組織需要一份適合組織特點的納稅申報表和減免稅申請表、簡單而不是程序煩瑣的納稅手續,與之相關,需要建立針對慈善組織的票證管理體係,結合慈善組織的特點進行稅務管理。捐贈票據是捐贈人享受稅收優惠的唯一憑證,各個稅種之間應該使用統一的捐贈票據,以免造成退稅混亂。這種統一的票據是由稅務部門針對慈善捐贈專門設計的,捐贈人在完成捐贈行為後,慈善組織有提供相應票據的義務,捐贈人有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憑借捐贈票據可以申請扣除免稅部分。采用統一的票據製度,方便捐贈人的同時還能起到監督慈善組織財務收入的作用,為稅務部門提供信息。我國慈善組織票證不統一,財政收據、自製收據、稅務發票混用。捐贈人取得的票證有時為稅務部門不認可,導致的直接結果就是捐贈部分的退稅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