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的規則特性
“裁判要旨通常被置於案例之前、以簡潔的文字表現出的人們對指導性案例中所蘊含的裁判規則的概括、歸納和總結;裁判規則是裁判要旨的內容,裁判要旨是裁判規則的形式。人們通常所看到的是裁判要旨,但所希望得到是通過裁判要旨所表現出的裁判規則。”[3]實踐中法官參閱指導性案例時,首先看到的不是指導性案例本身,而是與自己所審理的案件相關處理點的裁判要旨,以及裁判理由。對於裁判要旨的關注,緣於法官審判行為首先尋找裁判依據,即法律條款的習慣。裁判要旨的規則特性產生原因,一般緣於法官對法律適用的“大前提”進行解釋,即在個案中針對法律條款中的概念進行解釋,進而在司法判決中論證產生新的裁判規則,該裁判規則對於將來類似案件的處理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裁判要旨具有裁判規則的特性,其功用在於方便審判實踐中的法官或其他法律人以簡明扼要的方式理解、把握指導性案例對法律的填補、發展以及對適用具有不確定性概念的法律條款的處理辦法的基點,以及指導性案例對法律規則的置換和填補。“指導性案例所確定的裁判要點,對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導作用,即在根據法律、有關司法解釋做出裁判的同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並可以作為裁判文書的說理依據加以引用。”[4]在類似案件處理中,法官應嚴格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裁判要旨,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裁判要旨的指導作用。裁判要旨既可以作為裁判的參照依據,也可以作為說理、論證的依據。
(二)法官條文化的規則性思維
審判實踐中,法官和法律界對於裁判要旨的關注,邏輯上緣於指導性案例事實與裁判要旨的區分,法官審判行為曆史上形成的是規則性思維。在法律思維模式和法律文化上,法官向來是在法律淵源之中,尋找與發現簡明扼要的法律適用前提,即相關事實的法律條款。法科教育以及司法考試在形式與標準上,倡導法律條文的訓練,以條文化的規則為依照根據處理具體的案件。成為法官審理案件依據的,或者是以成文法形式呈現的各類法律、法規,或者是仿照成文法形式出現的司法解釋,或者是在形式上類似於成文法的各種政策。英美法係國家的法律與事實完全融合在一起的判例法在我國並不存在,在英美法係通常就是判例具有拘束力。在大陸法係往往是在指導性案例中,發現裁判要旨、裁判規則,以區分指導性案例事實與裁判要旨為常態。“因此,當我們想到指導性案例具有指導性的部分的問題時,主要想到的自然是從指導性案例中抽象出來的裁判規則和裁判要旨。”[5]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置在關鍵詞之後的就是裁判要點,裁判要點除內容為法律問題的解決方案外,其形成均是依條文的形式出現,條文性的製式正符合傳統形成的條文化的規則思維模式。“提煉裁判要點的總體要求是合法有據,概要、準確、精煉,結構嚴謹,表達簡明,語義確切,對類似案例的裁判具有指導意義。裁判要點既可以提煉指導性案例體現的具有指導意義的重要裁判規則,又可以簡要歸納具有指導意義的裁判理念或裁判方法。裁判要點既可以是闡釋法律的適用規則,又可以是事實認定和采信證據的規則和方法。裁判要點的提煉要科學合理,能從個案中歸納出類案的處理規則。”[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