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創設的裁判規則
裁判規則是裁判要旨的重要內容構成。裁判規則的歸納、生成過程和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創新性解決方案的提出情境,通常情況下是裁判要旨的依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導性案例,關於裁判要旨部分是以“裁判要點”來進行表述的。“裁判要點,是指導性案例要點的概要表述,是人民法院在裁判具體案件過程中,通過解釋和適用法律,對法律適用規則、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麵的問題,做出的創新性判斷及其解決方案。它是指導性案例的核心和精華部分。”[13]從對於裁判要點的定義、性質、產生過程進行推理判斷,本文認為部分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即是實踐意義上的裁判要旨。裁判規則作為依托載體,具有一定的獨特性,每個案例的裁判規則有其獨特的生成情境,一定的裁判規則總與相應的案件事實聯係。裁判規則是與個案事實緊密聯係在一起的,有時是不可分的。裁判規則一般被從新型、疑難複雜案件審理中,通過解釋和適用法律提煉出來後,法官必須將從該案例事實得出的裁判規則,在國家的製定法規範之中進行衡量檢測,查實裁判規則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的固定,其就具有了作為參考的判案法律淵源的地位,可以援引作為具體案件司法判決的說理依據,具有實質上的參照作用。
(二)合乎理性的科學裁判方法
裁判方法,是指從成文法到司法判決的形成過程中,法官運用的一些保障司法裁判公正高效的規則、技巧、方法和理論。具體地說,裁判方法是在製定法與司法實踐之間進行溝通的一個可以相互達至彼岸的通道,使製定法的意旨在糾紛解決中得到體現,使紛繁繚亂的社會關係得到調整。法官在糾紛處理的過程中,需要使案件的處理結論具有當下的可接受性,法官有時需要使用製定法之外的裁判方法作為補充。指導性案例裁判要旨解決的就是法律文本僵化問題,及時應對社會現實出現的新的糾紛,此情境,法官運用法律解釋、價值衡量等一係列裁判方法,發現適用法律的新方式,加強裁判的可接受性和合理性。現實中法官經常運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所謂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審理案件,在案情事實查清後,不急於去翻法規大全和審判工作手冊尋找本案應適用的法律規則,而是綜合把握本案的實質,結合社會環境、經濟狀況、價值觀念等,對雙方當事人的利害關係做比較衡量,作出本案當事人哪一方應當受到保護的判斷。”[14]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8號裁判要點中“公司雖處於盈利狀態,但其股東會長期失靈,內部管理有嚴重障礙,已陷入僵局狀態,可以認定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裁判理由中“‘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側重點在於公司管理方麵存有嚴重的內部障礙,不應片麵理解為公司資金缺乏、嚴重虧損等經營性困難。”公司雖然仍在盈利,沒有出現虧損狀態,但是股東投資的目的無法實現,法官此時進行綜合分析,衡量了股東進行投資為獲得收益的利益取向和狀態與公司整體仍在盈利的現狀之間的衝突,選擇認定股東利益受到重大了損失,即是運用了利益衡量的裁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