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三、裁判要旨類型化比較適用規則

(一)類案比較的評價界限

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裁判要旨的目的,在於處理好類似案件,提高審判質量,其中重要的方法原理是類型化案例比較的方法(以下簡稱“類案比較”)。“大陸法係國家法院所為之裁判,因法院獨立審判之觀念,原則上不受前判決之約束,但為使法院判決能相同一致,對於同類或類似之案子,如無特別堅強之反對理由,人多引用過去之判決。”[19]

“由於具有共同存在特征者,有共同之當為要求。是故,以共同特征建立之類型,其規範或多或少會相似。此所以利用類型可以觸類旁通,幫助了解或解釋法律的道理。”[20]類案比較的方法是法律適用方法中的一個比較重要的方法,類型化的案例比較是漏洞補充和法律解釋活動的補充手段,法官把正在處理的案件依據其類型,看其是否能納入法律規範的語義範圍之內,納入該法律規範語義範圍之內後,再與屬於該項規範適用範圍內的案例進行比較,將其涵蓋在同一個法律語義範圍和概念之內,對其進行相同的評價。類型化的案例比較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以確定相互比較的案例類型的一致之處開始,比較過程中注意對實質上相同的案例同等對待,對實質上不同的案例不同對待的方式進行比較。類型評價界限的意義在於維護法律穩定的同時,保障法律的精確化適用。“英美判例法也采用這種類型化的案例比較方法,英美法上類型化的案例比較旨在明確,將兩個案例置於同一法律原則之下需要其具備哪些共同要素。通過比較,考察當前待解決案件與先前判例是否有相似之處,並且是在所有有意義的方麵存在相似之處。”[21]類型化案例比較的核心思想是相同案例同等對待,如果先前案例在該案例據以成立的理由、判決所依據的原則等各方麵要素也適用於當前待解決的案例情形,則當前待解決的案例應與先前案例作出相同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