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四、裁判要旨參照適用的具體程式

(一)類似案件的範圍界定

指導性案例裁判要旨的適用比較容易出現問題。即使有類型化案例比較的方法,但是具體案例到具體案例的裁判要旨的適用過程中,存在嚴格的程序和技術規則。“法院就具體案件所作成的判斷,對外發生一定效力的,成為裁判,成為以後的先例。台灣地區就其曆年眾多的判決,經由判例會議慎重審核討論,選定若幹‘足堪為例’的,采為判例,錄其要旨,稱為‘判例要旨’。”[25]

“在決定是否適用判例時,法官必須認為識別出來的相同點更加重要才可以援引判例。如果法官認為不同點更加重要,則法官必須放棄這個判例,轉而尋找其他判例或者在找不到其他判例作為判決依據的情況下創設一個新的判例。”[26]指導性案例裁判要旨的適用的前提是解決待解決的當前案例與指導性案例的事實基本相似,其適用的過程解決的是類似案件的類似處理問題,避免因為審級不同、地域不同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的發生。對於類似案件的判斷應從案例事實是否類似、所涉及的法律關係是否類似、案件爭議焦點是否類似、案件所爭議的法律問題是否類似等幾個方麵進行。案例事實比較的過程中,若事實的區別點不成為判決的決定理由,不對爭議焦點的處理和案件當事人的責任的分配產生實質影響,則應當認定當前待解決案件與指導性案例的事實基本相似,可以適用指導性案例裁判要旨,作為案件裁判的參考依據。對於指導性案例與當前待解決案例的法律關係的類似應以所涉及的具體的法律關係的類型為準。

(二)要旨參照的應當情境

案例指導製度的建立在於確定指導性案例事實上的法律拘束力,指導性案例裁判要旨作為指導性案例的核心和精華部分,事實上當然具有拘束力。指導性案例裁判要旨具有權威性,在類似案件出現的情況下,法官隻要確定當前待解決案件與指導性案例事實相似,就應當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的判決,這個過程相當於法官法律適用的過程得到了簡化,法官隻需進行類型化案例比較,而減少了傳統的法律適用過程法官在大前提與小前提之間徘徊往返的邏輯推演過程。法官沒有充分且正當的理由時,對於類似案件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裁判要旨進行裁判。[27]法官參照指導性案例裁判要旨裁判時,應結合指導性案例的內容,包括裁判理由、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具有指導性、一般性的關於法律適用的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