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鬆[1]
【內容提要】
對國企高管薪酬法律規製的目標不是均貧富,而是以修正薪酬契約、降低企業代理成本、促進企業效率為導向。對國企高管薪酬法律規製的路徑安排應當以薪酬契約的完備為核心。強化國企高管薪酬決定機製和完善國企高管薪酬的信息披露製度均符合效率觀點。本文對國企高管薪酬決定機製和信息披露的完善提出了若幹建議。對國企高管薪酬水平和薪酬結構的法律限製無助於企業代理問題的解決,應當予以取消。
【關鍵詞】
·國企高管
·薪酬契約
·法律規製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企業高管薪酬被推到了公眾輿論的風口浪尖。一麵是危機、虧損與失業;另一麵是高管的天價酬金,這導致了公眾對高管薪酬的強烈不滿。在中國,企業高管薪酬尤其是國企高管薪酬也廣受輿論質疑。高管拿得太多成為公眾的普遍觀念。作為回應,中國政府在2009年也陸續出台了一係列針對國企高管的限薪法令,其中,金融類國企的高管薪酬受到特別監管。但是,限薪法令是否導致了政府對企業自主經營權的過度幹預?限薪法令是否阻礙了企業對優秀人才的吸引?另一方麵,限薪法令的實施效果如何?限薪法令能否對高管薪酬進行有效規製?如何有效地對高管薪酬進行法律規製?這些問題值得我們進行法學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