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院是歐盟的一個機關,它的目標是增強對有組織犯罪的打擊,為(各成員國的)司法機關提供幫助,使它們之間形成更好的合作,同時還致力於推動(各成員國)在調查中的協作。
歐盟法院是根據歐盟委員會2002年2月28日第187號決議而設立的,[19]意大利通過2005年3月14日第41號法律而受其約束。歐盟法院是由數個成員國組成的聯合機關。事實上,每一個國家成員可以提名本國在歐盟法院的代表,意大利在歐盟法院的國家代表應當由司法部長在法官或行使司法職能的公訴人中任命,也可以在司法機關之外但服務年限不少於二十年的人員中任命。為了任命該代表,司法部長應當獲得高級司法委員會的評估。
正如歐洲委員會決議第3條規定的那樣,在調查和刑事起訴牽涉至少兩個成員國的情況下,歐盟法院的目標是:(1)優化各成員國的司法機關在調查和刑事起訴方麵的合作;(2)優化各成員國的司法機關的協作以便國際司法協助的實現以及引渡請求的執行;(3)幫助各成員國的司法機關開展更為有效的調查和刑事起訴。
歐盟法院在一些情況下,即如果某個國家締結了一項特別的協定或者為了一種必需的利益,還能夠為成員國在涉及該國與第三國或者該國與歐共體的調查和起訴中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