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一、前言

1.“金磚五國”的形成和《葉卡捷琳堡宣言》

2009年6月16日,巴西、俄羅斯、印度、中國的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參加了在葉卡捷琳堡舉行的國際會議,該會議通過的宣言第12條規定:“我們強調對以國際法、平等與互相尊重、相互協調與合作以及國際事務由所有國家共同決定為基礎的多極國際秩序的支持。同時我們也支持以政治和外交手段和平解決國際爭端。”[3]2011年,原有的“金磚四國”增加了南非,形成了“金磚五國”。[4]

對於這一國家集團,南非總統祖瑪就曾明確表示南非是代表整個非洲大陸參加的。[5]而對於巴西,許多分析人士也認為它的作用是代表拉丁美洲。

2.“金磚五國”的法律本質

不論是對於拉美國家,還是對於上述“金磚五國”,許多評論家都把目光集中於經濟、金融和商業領域,指出其利益的分歧之處要大於一致之處。[6]對於經濟問題的討論並不在筆者的專業範圍之內,筆者希望能從法律的角度對“金磚五國”這一結合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和觀點。而筆者的思考都以這些國家首腦會議所形成的文件明確包含的目標為指引。[7]

《葉卡捷林特堡宣言》以國際法為基礎,包含了“金磚四國”所希望建立的國際秩序以及為達到這一目標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而在2011年的《三亞共同宣言》中也曾多次提到和平、獨立、民主、合作、團結等價值目標,而其中“平等”被提到的次數最多,總共有7次。

筆者認為這些內容足以推翻評論者們的一般觀點,即“金磚五國”的協作主要限於經濟領域,且各國間利益的分歧之處要大於一致之處。對於這五個國家而言,它們並未將貨幣問題(2011年《宣言》第6點)[8]置於核心地位。事實上,有關貨幣的問題隻是一個所含範圍極廣的總體規劃中的一個問題,這一規劃中包含了許多應在國際範圍內得以貫徹的規則,並且這些規則也會因“金磚”國家以外的其他發展中國家需要而不斷擴充。